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令、法规的有关精神和环境保护有关条例规定,为落实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1 目的
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,充分、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、能源,控制和消除污染,促进公司的生产发展,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,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,使生产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。
2 治理范围
生产、生活过程中产生的“三废”环节。
3 责任机构
根据《环境保护法》,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具体指导,在公司的行政部下设置环境保护办公室,配备相关的环保技术人员,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且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,对外协调公司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,对内协调、监督各责任科室的环保工作执行情况。
4 工作内容
4.1 “三废”定义:生产、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废水(冲灰水、油污水)、工业固体废渣、粉尘;
4.2公司内工业噪声须控制在环保许可范围内;
4.3定期检查沉淀设备运行情况,确保沉淀加药情况;石材工艺不在露天加工,生产产生的石粉、石渣日产日清;石粉、石渣委托单位定期清理运输到指定的填埋场掩埋;做好加药量和石粉、石渣清运量的记录,并接受检查,每天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做相应记录;
4.4搞好工厂绿化,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,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、检查和指导;
4.5根据环保法规的要求,配合当地环保部门,做好每年一次的环境监测工作,掌握公司内环境变化趋势;
4.6 每年一次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《排污申报登记表》;
4.7积极支持配合国家、省、地方的环境保护科研工作的实施;
4.8 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、保管以及销毁等,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;
4.9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,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。
5.环境管理责任制
5.1 行政部及所属的环境保护办公室是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执行部门,负责公司环境管理手册的编写,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监督执行。若因公司内外条件发生变化,行政部应及时组织对公司的环境管理手册进行修订;
5.2 各有关单位、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,不得擅自停用环境治理设施,不得向大气、水体(通过下水道)直接排放未经处理过的有害物质和有害污水到外河;
5.3 对随意违反国家环保法令,不执行环保工作条例,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部门或个人,应予以批评,经济制裁,以至纪律处分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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